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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湘潭恒大欺人致贫!!!】

发表于2018-07-08
1.本人的妹妹于2016年采取首付分期方式购买湖南湘潭恒大翡翠华庭16栋住房,支付了部分首付并月供了一年多时间。目前尚未交房及办理产权证。后因其经济能力出现问题,剩余首付及月供无力支付。
2.为避免前期已投入的首付及月供计十余万元遭受损失,经多次咨询恒大置业顾问并反复确认,表示可以原购置价更名到本人名下,并按更名流程要求分步骤支付所有首付款及滞纳金,结清全部贷款。
3.2018年1月11日,经与恒大置业顾问再次确认更名到本人名下可行后,本人经由妻子账户向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转入剩余全部首付款及前期滞纳金计114081元。但对方确认收款后,恒大置业顾问及主管表示,经咨询当地房管部门2018年1月1日出了新政策,不能更名到本人名下,只能更名到父母名下。
4.按此情况,与本人意思及经双方确认约定的协议完全不一致。而且双方约定时不清楚政策已变化,约定的基础和前提已不存在了,约定无效不可执行了。因此本人不再进行更名,要求恒大尽快退还转入款项114081元。
5.经与恒大湘潭有关人员沟通,竟以恒大可以更名房管局不能更名自己去找房管局、可以自己去公证到本人名下、本人妹妹欠了款为由不予退款。
6.上述理由混淆事实、混淆法律法规、混淆法律经济行为主体、混淆合同约定主体。
首先,本人与恒大达成的是在政策可行前提下的,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具备变更资产权属法律效力的更名协议,不是恒大的内部登记。恒大对更名与内部登记的区别理应明了,与本人约定时也很明了,否则也不会在打款后咨询当地房管部门,不应事后狡辩,偷换概念。
其次,因恒大方面不了解、不咨询政策,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且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然与本人进行了约定,并收取了本人款项。在明确因政策变化导致协议无效不可行的情况下,恒大理应且必须退还本人转入的全部款项,没有理由单方面执行已经违规无效的协议约定,没有任何理由侵占本人款项且应承担责任。
第三,本人与恒大构成双方的法律及经济协议关系,转入钱款为本人向恒大账户,与第三方无关。
最后,恒大与业主之间另行有购房合同等协议进行约定,不应该把亲属关系和经济关系、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进而非法侵占本人钱款。
7.因此本人申诉举报湘潭恒大无理非法侵占本人钱款已达6个月之久,并涉嫌构成欺诈,要求尽快退还本人转入的所有钱款114081元并对占用本人资金成本按照人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赔偿。强烈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和恒大总部及湖南公司介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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